查看原文
其他

我们不应该活在灰色“潜规则”的世界里

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-02-22



近日,山西洪洞县人民医院一医生手术室收红包引关注。患者韩某回应称,她患脑梗就医,经她同意请北京专家来做手术,1万元是给专家的劳务费。目前,帮收钱转交的医生已停职。业内人士介绍类似情况普遍,但律师称违规。(梨视频)

很多网友为医生叫屈,认为,专家远道而来,患者专门给劳务费并获得专业诊治,是理所当然的。更有业内人士称,现金“红包”方式付费让专家来做手术,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,这是目前我国医疗条件不均衡现象造成的。小地方待遇、条件留不住专家,而患者重病到大医院又排不上号,所以就有了专家抽空到小地方医院临时“走穴”,顺便增加收入的情况。

针对这种情况,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规定: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,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,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,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、费用等情况,征得患者同意后,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;”“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。......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,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;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,差旅费由患者承担,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。会诊中涉及的治疗、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,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”  “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,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。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,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。”“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,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,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。”


根据《暂行规定》,医生在外出会诊时是可以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的,但是,需要走正规的结算程序。可见,专家收“红包”诊治,并非网上热议的,不采取“红包”的形式,专家就是义务帮忙,白忙活了。

究竟应该采用业内通行的“潜规则”还是国家明文规定的“明规则”?这里面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的重要性。制定明规则是为了让诊疗活动透明公开,收费标准遵章统一,而潜规则意味着可能因人而异,操作空间不确定性。孰优孰劣?


现实生活中,很多人宁愿相信“潜规则”,却不愿遵守“明规则”,为何?人们内心里都寄希望通过“潜规则”里的人为操控性和不确定性获得额外收益。可问题是,人人都去不讲规则的追求额外收益,在收益资源一定的前提下,谁又来接受被“潜规则”挤占之后的所剩无几,甚至根本没有剩余的收益哪?

有律师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,为一位在押的法官喊冤。据说是律师会见时,看守所里的被告人称自己“蒙冤”,并写下“牢记使命,不忘初心,坚信法治中国在路上”的纸条,通过律师传了出来。案件尚未有结果,究竟其冤不冤,不好下结论。法萌君只想说案件庭审中的一个细节。

案件庭审中,有证人证言,法官在案件合议时跟合议庭其他成员打招呼,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系本院同事及领导的亲戚;案件还没分到手的时候就答应给当事人以关照;主动找与案件当事人有亲戚关系的院领导通报案件进展。最终,案件以有利于提前给自己打招呼的一方当事人终审宣判,案发后,该案件涉嫌诈骗被法院全案驳回了诉讼请求。庭审中作为被告人的法官辩解到,中国是个人情社会。“人情社会”就是“潜规则”的意思吧?

“潜规则”作用下,不走财物结算,花费“红包”就可以找专家看病;不走正常分案流程,就可以预定法官审理案件,获得“关照”的口头承诺。可是,谁又能保证,不会出现花了更大“红包”的,请专家优先给自己看病而不去一视同仁的看花不起“红包”的危重病人哪?谁又能保证,不会出现有更大“关系”的,请法官优先关照自己的案件而不是法官中立随机的裁决审理案件哪?律师能够在得知法官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已经提前答应对方给予关照,而案件结果确实对自己不利后坦然接受这种“潜规则”哪?


人人都容忍并寄希望通过“潜规则”获益而不走正常“明规则”,并为一时享受到这种“潜规则”带来的方便和快捷寻找借口、沾沾自喜,而掌握“潜规则”决定权时乐在其中,有没有想过,自己有没有那天成了这种“潜规则”下的弱势一方?有没有想过,那些不走“潜规则”或无力沟通“潜规则”者的权益,如何保护?随之而来的是,被“潜规则”打破的“明规则”,还有甚至存在意义,谁还会相信“明规则”,进而社会的正常规则秩序,何以保证?

小医院留不住专家,可以通过医院收取患者专门费用、走正规收费转移支付给外聘专家的形式解决,而不能靠这种患者或医院直接塞数额不明、没有监督的“红包”给专家的方式来解决;同事打招呼求关照、提拔任命需要领导关照的“人情往来”,并不能成为可以违规办理案件的借口。在享受“潜规则”好处的时候,实际上已经成了规则的破坏者,也终将成为“潜规则”的受害者。

谁也不希望活在“潜规则”的世界里,这就是人类越文明进步,越崇尚不断完善规则、执行规则,不断追求法治国家、法治社会的“初心”吧?

        往期文章:动态调整:甘肃39名员额法官退出员额,今年上一批是94名,去年是195名


        往期文章:10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律师条例:降低合伙制门槛,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,律所可公司制可选纳税方式


        往期文章:离婚,彩礼返还的3种情形(法条+案例+观点)


        往期文章:陈瑞华:一个法律人看问题,除了要看结果是否正确合法以外,更要看裁判者是否让人信得过



   本号原创文章,未经许可,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。为方便与网友沟通,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:kelly489112(劳拉)为好友,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。请注明职业,以便分类建群。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。
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